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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所以一定要砍头、剉脑、挖眼、开膛、剖肚、取肠,才能判Si刑吗?苏禄军……什麽鬼?好烂的法官……好烂……没天理……真是没天理……」
接下来好长一段时间,她就一直重覆着这几句话,我默默无语,不知道该说什麽才好,只能听她啜泣。
因为我觉得,台中高分院拿菲律宾武装份子「苏禄军」杀人手法来与她的命案来做对b,认定非「最严重犯行」,根本「不l不类」,如果能拿这种案例来替凶手开脱,那以後全台湾的杀人案都应该拿ISIS来进行b较,那这样所有凶手都能被归类为「轻手法加害方式」。
法官开庭,确实常会遇到被判刑的被告高喊「司法不公」,「别人的案子也是这样,他才判多少年,为什麽我的就要判这麽重?」
但相同罪名的案件,真的就可以量化地「齐头式b较」?
我一直以为,法官量刑,必须要看被告的犯案动机、手法、危害程度等,甚至还必须考量社会的反应,绝不会仅针对犯罪手段,而必须是综合刑度。盖因每一个案件的犯罪情节都不同,绝对不会有一模一样的案件可以相b较,不可以僵化地「齐头式b较」。
「可是照你这样子的观点来看,法律的标准就会是浮动的。」这个问题我曾经跟一位朋友深白sE讨论过,他听完我的话後,这样回我:「一旦相同罪名的案件没有齐头式b较,以後就会有更多实质影响力之类的莫须有罪因出现。」
深白sE是我的大学同学,一样念中文系,但毕业後,因为想考公职,开始转档,改去Ga0法律,还报了某间大学的法律学分班,就跟许多後来因搭上大国考列车的中文系失业人口一样,开始满口法条,凡事都以「法、理、情」的角度切入去看。
「不能lAn情,法律面对案件,是不能以情、理、法去量刑的,当年江国庆案,不就是因为社会大众群情激愤,要为被J杀的谢姓nV童讨公道,所以时任台北市长的限期一个月破案,所以就产生了这桩冤狱吗?很多因素都要考量进去的。」
他的辩驳我回答不出来,因为有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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